終還清白!車牌一字之差遭控肇逃 婦研讀法律洗刷10年冤情
- Jul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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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婦人張月英10年前在永和的市場擺攤做生意,卻無端被誣控騎機車在中和撞傷路人肇事逃逸,案子歷經10年審理,歷審法院都採信警方移送肇事紀錄的車號,依過失傷害罪和肇逃罪各判她拘役50天和6月徒刑確定,張婦不甘冤曲,聲請再審8次,台灣高等法院判她無罪,檢方不再上訴,全案定讞,張婦終於洗刷冤曲。
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指出,全案成為冤案的關鍵在於,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也就是案發第一時間撥打電話報案的行人所留下的紀錄,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000」,並非張月英所騎乘的DNX-000,但警方移送案件卻紀錄為DNX-000,一字之差,造成冤案。
羅指出,張在法庭上,一再說明自己十幾年來每周三都會到永和的市場擺攤做生意,從無缺席,不可能出現在中和,周邊攤商作證,但法院都不採,直到獲准再審,高院調查當時接受電話報案的台北市警勤指中心報案紀錄和現場處理員警製作肇事紀錄過程,整個情勢才改觀。
張月英為了平反冤曲,開始研讀法律,幾年前從台北搭客運夜車到高雄空中大學念法政系法律組,上法庭為自己辯白、寫書狀,10年下來共聲請了11次非常上訴、8次再審,她說,「我清清白白的,我的人生不能有汙點」。
案件發生在2007年9月秋日傍晚,一位七旬老婦在斑馬線上行走,遭1輛輕型機車撞倒,該機車騎士並言未停下協助救護,而是直接離開現場,路旁行人見狀報案,在員警到場後紀錄肇事車車牌是「DNX-000」。員警追查「DNX-000」的車主,找到平日使用這台機車的張月英,自此張月英從市場人生走向法院人生。
張月英在永和的黃昏市場擺攤,賣毛巾、襪子,她向員警、檢察官、法官反覆地說傍晚時分正是黃昏市場正熱鬧的時刻,她不可能放著生意不顧,離開店鋪騎車到台北去,在張月英攤位旁的其他攤販,也出庭作證,向法院說張月英那段時間每周三、周五都在攤位上,風雨無阻,而案發當天為周三。
然而,法院不採信這些攤商的證詞。有罪判決引用張月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4月每周三的通聯紀錄,發現張月英平日周三的擺攤時刻,通聯基地台位置顯示張月英的通話地點,有時永和、有時中和,因此,法院不採信這些攤商證詞。
張月英不斷申冤,她後來取得當初承辦員警曾經調取案發當日的通聯紀錄與基地台位置,顯示案發1小時前,張月英在永和擺攤位置處撥出電話。承辦員警被法官問到,為何當初並未提出這項資料,員警表示這次通聯在案發前1小時,不足以作為張月英案發的不在場證明,因此未移送給檢察署。但對張月英來說,當天通聯紀錄顯示案發前她的所在地在永和,可以證明案發時間她正在黃昏市場擺攤。
2016年張月英第七次再審聲請。除了提出這份新的通聯紀錄外,張月英也向法院強調,永和中和兩處基地台與市場擺攤位置近在咫尺,縱然她的通話紀錄有時永和、有時中和,也只是證明了她確實在市場附近。
這次法院調了案件全數卷宗,並向電信業者詢問,兩處基地台的涵蓋範圍是否都包括張月英擺攤的地方。電信業者回覆,兩處基地台的涵蓋範圍都包括了張月英的擺攤地點(張月英在攤位上使用行動電話,無需移動也可能時而中和、時而永和)。
法院審理時,張月英一再強調,「我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冤枉我?我打10年的官司就是希望還我清白,希望法院可以再審還我清白。」去年11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再審。
再審開始審理後,法院調出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這是案發第一時間撥打電話報案的路人所留下的紀錄,勤務中心記錄的肇事車輛車牌為「DMX-000」,而到場處理事故記錄的員警依照自勤指中心及先到場的派出所員警轉知內容,製作該肇逃追查表,紀錄肇事車輛為DNX-000(張月英的車牌號碼),沒有詢問目擊證人也沒有將勤指中心紀錄附上,即移送全案;另外被撞的婦人說,聽旁邊的路人講,撞她的是白色或黃色的機車,而張月英的機車是紅色。再審的合議庭因此判決張月英無罪,檢察官亦不上訴,全案確定。
羅士翔感嘆,在這張紀錄單出現前,律師團並未預想有此可能性,原來M、N字母的發音,可能解開一段冤情。
張月英說,「我今年要考律師,我已經報名了,我不是要把律師當職業,而是刑事案件不是律師不能閱卷,如果我考上律師至少可以閱卷,才能保護我家人的權益」。

新北市婦人張月英10年前在永和的市場擺攤做生意,無端被誣控騎機車在中和撞傷路人肇事逃逸,案子歷經10年審理,張不甘冤曲,聲請再審8次,台灣高等法院判她無罪,檢方不再上訴,全案定讞,張婦終於洗刷冤曲。圖/摘自平冤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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