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規範停電24小時才有賠償 消基會、消保處不認同
- Aug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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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昨(15日)大停電,許多百貨公司、影城、餐廳、小商家及部分工廠在內,因停電造成營業損失,許多民眾也不滿僅有電費減免,主張應有「賠償」,可是台電營業規則寫明停電達24小時才有補償,對此,消保處、消基會都認為,台電不可以營業則規避賠償責任,消保處已行文能源局要求督促台電提出賠償專案。
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停電確實影響消費者權益,台電應該負責,並提出相關合理補償,去年檢討相關定型契約時,就已經行文能源局,要求檢討台電停電達24小時才有賠償規範,賠償應該從停電達1天縮減小時規範。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消費者可區分為台電的家庭用戶與企業用戶,家庭用戶停電事由是可歸責於台電,且是重大過失,台電不能主張停電未超過24小時以上才給賠償,消費者損失,甚至可以依照「消保法」第51條規定,要求3倍的懲罰性賠償。
另外,像超商、量販店等連鎖通路都是企業用戶,游開雄則說,企業用戶與台電契約提及,不保證不斷電、若有24小時用電需求應自備發電機等條文,後續的求償得看契約而定,因為營利關係,可能得走民法,依個案而論。
針對一般消費者是否真的可以主張3倍賠償,消保處表示,消保法條文寫到,重大過失所致「損害」,可請求賠償,消費者得先佐證損害,又礙於營業規則,可能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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